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年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2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委**组**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座**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33分许,被告人年某某醉酒后驾驶辽******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年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188.3mg/100ml,系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年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年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刚
检察官助理:郑蕾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年某某现于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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