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年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乡**村**坊组**号,现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9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年某某至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妇科肿瘤二病区**楼,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病床床头的一部黑色华为nova3E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75元。
二、2018年10月1日3时许,被告人年某某至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外科大楼骨科二病区**楼,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红色VIVO牌X21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07元。
三、2018年10月2日2时许,被告人年某某至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骨科病区**楼,将被害人肖某某放在右后边口袋内人民币1000元盗走。
四、2018年10月4日4时许,被告人年某某至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4号楼3楼,将被害人任某某放在放在病床枕头旁边的一部金色OPPO牌A59S型手机盗走,并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将该手机卖予他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18元。
2018年10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年某某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新淮菜市场东门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肖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盗手机价格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多次在医院窃取病人或者病人家属财物,价值人民币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陈宏师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年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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