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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年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年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7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村,租住洛阳市洛龙区**大道**小区**区。 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 2020年6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6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早上7时30分许,被告人年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汉屯路“MUMA”网咖二楼**号电脑桌处,趁马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桌子上充电的一部苹果X手机(价值2350元)盗走。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物被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

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3.证人张某某、黄某某证言;

4.被告人年某某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俊丽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年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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