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年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包集镇双河村**组**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小区**栋,个体经营。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邹涛,安徽全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至5月,被告人年某某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疏通关系处理案件的事实,收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5万元、被害人孙某某现金2万元,用于向办案人员送礼。实际上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2019)皖0321刑初624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手机截屏照片、银行卡转帐记录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蔡某某、乔某某、刘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宁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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