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号**栋**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76********,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号**栋**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幸某某、郎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9月,被告人幸某某和被害人向某甲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2018年下半年以来,幸某某在未与向某甲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人郎某某明知幸某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二人先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火炬大道等地租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9年7月28日生育一子。
被告人幸某某于2020年11月17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郎某某于2020年11月23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结婚登记申请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向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幸某某、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幸某某、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幸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郎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幸某某、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郎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幸某某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长康
检察官助理 程婧雯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幸某某、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号**栋**室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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