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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97号

被告人幸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0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单元,2000年2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14年4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2日。2019年9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4日,2019年9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万州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1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以来,被告人幸某某先后三次在其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家中分别容留吸毒人员任某某、邓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注射或者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幸某某在其家中与吸毒人员任某某、邓某某在客厅内分别采用注射器注射海洛因。

2、2019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幸某某在其家中与吸毒人员任某某、杨某某分别用注射器注射海洛因。

3、2019年9月3日晚上,被告人幸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吸毒工具;

2.书证有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指认吸毒现场的照片、幸某某的手机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测照片、房屋产权证明;

3.证人任某某、邓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幸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春潮

检察官助理  余  颖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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