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804号
被告单位广东某某公司,地址东莞市**镇**村**路,法定代表人曾环坤,成立日期2009年**月**日。
诉讼代表人曾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广东某某公司业务员,现住东莞市*****。
被告人曾环坤,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东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路**号。因涉嫌逃税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9日年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佩麟,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广东某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住**镇**号。因涉嫌逃税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志伟,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广东某某公司、被告人曾环坤、史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3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广东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9年**月**日,被告人曾环坤系**公司的法人代表兼实际经营者。在2010年至2013年经营期间,曾环坤为逃避缴税,采用瞒报和少报公司销售收入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其做法为授权并同意其财务人员设立对内对外两套账本,一套外账为“金蝶软件”账本,记录**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专门用来申报纳税;一套内账为手工账本,记录**公司“金蝶软件”和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系**公司的实际经营收入。经税务机关认定,**公司2010年至2013年偷税数额合计41226189.36元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83.07%。
被告人史某某于2011年底至2014年底,担任**公司财务经理,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史某某入职后,明知**公司一直违规存在两套账,但仍按曾环坤要求沿用两套账方式进行财务核算,参与**公司的逃税行为。史某某入职期间,**公司逃税税额达28487888.25元。其中,2012年**公司逃税数额13062702.15元且占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86.17%,2013年**公司逃税数额15425186.10元且占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87.03%。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8月4日、2015年8月20日、2016年11月3日、2017年11月2日多次对**公司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但**公司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清缴完毕所有欠税及罚款。
公安机关先后于2018年11月16日、11月26日电话通知曾环坤、史某某到案。曾环坤归案后**公司补缴所欠的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直至2018年12月12日已全部清缴完毕所欠税款41226189.36元、罚款20613094.69元及滞纳金34026621.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税务处理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环坤、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东某某公司无视国法,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人曾环坤作为广东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是逃税的决策者及实施者,是广东某某公司逃税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史某某作为广东某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员,是广东某某公司逃税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环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航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曾环坤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保证人曾某甲,联系电话137********;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保证人邓某某,联系电话139********。
2.侦查卷一百四十四册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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