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123号
被告单位广州市**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3469**** ,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身份证号码3501281990********,联系电话1861303****。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8195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广州市**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自贸区**镇**村南海**号,居住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房。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埔老港海关辑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广州市**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货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作为被告单位**国际货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受同案人林某甲、林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国内客户委托,以480-485元/吨的“全包费用”代理出口废钢铁至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被告单位**国际货运公司再将上述废钢铁委托报关公司的同案人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报关出口。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上述废钢铁实际出口销售价格的情况下,仍与同案人黎某某等人商议按照低于实际出口销售价格向海关申报,共计申报出口废钢铁5247.37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884333.7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国际货运公司商事登记信息、被告人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涉案货物的出口报关单证及真实单证、被告人李某甲银行账户流水、QQ邮箱内调取的相关书证等。
2.证人郑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4.黄埔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国际货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出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作为被告单位**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莹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房,联系电话1892616****、1892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物品文件及被告人李某甲退缴人民币50万元(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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