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109号
被告单位广州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单元,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诉讼代表人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广州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人钟某某(自报),男,1986年**月**日出生,黎族,文化程度大学,群众,广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为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番禺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广州某公司、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由广州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经请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为广州某公司、广州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某计算机软件经营部、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钟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上述公司承接广州某学院某系(以下简称“某系”)相关项目过程中,多次贿送某系党总支书记兼系主任张某某(另案处理)共计款项人民币37.7万元。被调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主动交代2017年至2018年间,在广州某公司参与相关项目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及与招标项目负责人张某某串通投标的事实。
(一)单位行贿的事实
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钟某某在其实际控制的广州某公司等承接广州某学院某系相关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构与时任某系党总支书记兼系主任张某某的妻子存在顾问关系的事实,以为张某某的妻子购买社保的名义贿送给张某某共计款项人民币约1.7万元。
2016年中,被告人钟某某在其实际控制的广州某公司等承接某系商务英语资源库相关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借款给张某某的名义贿送给时任某系党总支书记兼系主任张某某款项人民币30万元,另还微信转账贿送人民币1万元。
2018年初,被告人钟某某在其实际控制的广州某公司等承接某系商务英语资源库相关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广州市天河区华港花园附近贿送给时任某系党总支书记兼系主任的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钟某某在其实际控制的广州某公司承接某系商务英语资源库相关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广州火车东站附近贿送给时任某系党总支书记兼系主任的张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
(二)串通投标的事实
2017年6月,被告人钟某某实际控制的广州某公司在投标广州某学院某系商务英语资源库课程开发及素材制作项目(中央高职专项资金)时,被告人钟某某安排广州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参与围标,且与时任某系党总支书记兼系主任张某某串通,按照广州某公司提供的参数制定用户需求书,最终使广州某公司中标,涉及项目金额为人民币119万元。
2018年6月,被告人钟某某实际控制的广州某公司在投标广州某学院某系商务英语资源库课程开发及素材制作项目(重招)时,被告人钟某某同样地安排广州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参与围标,最终使广州某公司中标,涉及项目金额为人民币17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州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且在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人串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广州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广州某公司、被告人钟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对单位行贿罪部分,被告人钟某某自首情节,但是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串通投标罪部分,被告人钟某某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慧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六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