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单位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1232********,住所广州市黄埔区**路**号**房,法定代表人是单某某。
诉讼代表人骆某某,男,37岁,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电话1892270****。
被告人孔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大学本科,身份证号码4406821977********,户籍地及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18 年12 月24 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新塘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塘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被告人)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孔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10月,同案人田浩某某等人在国内采购废钢铁进行出口,在不提供货物真实交易价格的情况下,将订舱、海运、查验以及报关事项交由货代公司广州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广州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黄某某(以上均另案处理)将其中22票废钢铁申报出口事项委托被告单位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出口。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再将报关业务委托给广州**服务有限公司申报出口。
被告人孔某某作为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与广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黄某某联系。在明知广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废钢铁真实交易价格单证以及废钢出口税率为40%的情况下,接受广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将具体事宜交由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单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单某某接收广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李某某通过QQ发送的包含重量、柜数、品名、提单号等信息的货物清单后,按照孔某某与黄某某参照“海关行情价”确认的报关价格,在货物清单上添加报关价格后发送给广州**服务有限公司,将废钢铁在新塘海关口岸以低报价格方式申报后出口至境外。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单位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孔某某走私出口废钢铁22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528125.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报关单、海关核定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单某乙某、梁某某、黄某、李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孔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孔某某的自首及于被告单位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瑾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电话1380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6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