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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广州某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王某某单位行贿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单位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290884******,住所:广州市花都区**大道**办公楼**楼**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郭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办公室负责人,联系方式1331618****。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7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清远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栋**房(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房)。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同年7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并于同日移送广州市番禺区监察委员会调查。因涉嫌犯有单位行贿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2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番禺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广州、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单位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时任白云**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某(已判决)在加快办理**公司向海关快件通关管理系统进行备案,以及提高该公司在白云机场海关经营的国际快件业务每日清关件数等方面提供帮助,周某某通过请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公司提供帮助。在此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代表**公司多次在广州市白云区南湖附近某酒店停车场向时任白云**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某贿送现金合计人民币3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及申请备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代表单位行贿,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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