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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广州**报关有限公司、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单位广州**报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MY****,公司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大道**号**号,法定代表人丘某某。

诉讼代表人丘某某,身份证号4414811988********,联系电话 1371299****。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1425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广州**报关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号**房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新塘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8月4日,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20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塘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广州**报关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广州**报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系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为货物报关代理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仓储咨询服务等。

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决定以广州**报关有限公司名义接受香港人吴某某及深圳市**机械有限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以包税价代为向海关申报进口二手挖掘机。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某指使该公司报关员钟某某(另案处理)按照海关风险价制作虚假报关单证资料,以低报价格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二手挖掘机。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单位广州**报关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共计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二手挖掘机36台,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35013.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报关单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广州**报关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州**报关有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广州**报关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丹丹

2020年11月11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光盘1张。

3.扣押款物详见扣押清单,被告单位预交的罚金

50万元暂存本院,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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