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单位广州**报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MY****,公司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大道**号**号,法定代表人丘某某。
诉讼代表人丘某某,身份证号4414811988********,联系电话 1371299****。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广州**报关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号**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新塘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塘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广州**报关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广州**报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系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为货物报关代理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仓储咨询服务等。
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决定以广州**报关有限公司名义接受香港人吴某某及深圳市**机械有限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以包税价代为向海关申报进口二手挖掘机。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某指使该公司报关员钟某某(另案处理)按照海关风险价制作虚假报关单证资料,以低报价格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二手挖掘机。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单位广州**报关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共计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二手挖掘机36台,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35013.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报关单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广州**报关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州**报关有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广州**报关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丹丹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光盘1张。
3.扣押款物详见扣押清单,被告单位预交的罚金
50万元暂存本院,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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