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诉刑诉【2020】17号被告人广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住五通桥区*五检公诉刑诉〔2020〕17号*镇**路**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广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广某某发现其妻子王某某与卢某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11月6日上午,广某某带着一把剔骨刀、一张印有王某某银行卡号的银行回执单、印泥和笔记本到卢某某位于五通桥区**公司办公室。在办公室内广某某将剔骨刀架在卢某某脖子上,卢某某被迫同意写下300万借条并承诺于2019年11月15日前付清,以此来解决因其产生的纠葛。后因卢某某未按时给付,广某某还向卢某某电话催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逼迫他人写下三百万借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广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一皎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广某某现羁押于五通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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