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庄丹兴,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村**号。因盗窃,于2015年10月19日、2018年5月8日分别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丹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3月11日、3月14日晚上,被告人庄丹兴先后三次驾驶电动车到福清市玉屏大北路的“大北电动车修理店”,撬开门锁进入店内,共盗走被害人余某某店内的刹车蹄块2个、点火器14个、电瓶7个、精品皮带2条、高压包7个、电门锁21个、碟沙皮5个、转弯灯22个、火花塞41个、电喇叭14个、继电器4个、精品轴承10个、闪光灯10个,并藏匿于福清市**村**号其家中一楼柴火间。2020年3月11日、3月12日,被告人庄丹兴先后两次将盗得的点火器1个、电门锁3个以人民币共55元的价格卖给福清市音西街道清航街开两轮车修理店的叶某某。2020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在福清市**村**号抓获被告人庄丹兴,在其家中扣押到刹车蹄块2个、点火器13个、精品皮带1条、高压包5个、电门锁15个、碟沙皮1个、转弯灯20个、火花塞41个、电喇叭14个、继电器4个、精品轴承10个、闪光灯10个,并发还被害人余某某。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点火器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庄丹兴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
6.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丹兴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93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丹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庄丹兴系聋哑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丹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丹兴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捷
检察官助理:温小燕
2020年6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庄丹兴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村**号。
2.卷宗2册共计89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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