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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丽华诈骗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庄丽华,女,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鼎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丽华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7日、自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庄丽华为归还此前结欠他人的借款本息,隐瞒其已身负巨额债务且已资不抵债的真相,虚构其经营的美容院需要资金周转、采购产品、帮人还款等事实,采取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2.98万元(币种下同)用于归还旧债本息,后因无力继续支付本息于2014年2月17日逃离本市,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庄丽华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林某甲“借款”20万元。

2、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1月29日期间,被告人庄丽华以急需要资金周转、扩大美容院生意需要资金、采购美容院产品需要资金及帮人还信用卡等为由,向被害人林某乙共计“借款”58.98万元。

3、2014年1月3日至2月11日,被告人庄丽华以急需要资金周转、采购美容院产品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共计41万元,后陆续归还16万元,造成被害人陈某某损失25万元。

4、2014年1月30日至2月11日,被告人庄丽华以急需要资金周转、采购美容院产品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肖某某“借款”共计24.5万元。

5、2014年2月9日,被告人庄丽华以交纳美容院房租为由,向被害人杨某某“借款”20万元。

6、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庄丽华以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7.5万元.

7、2014年2月12日,被告人庄丽华以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7万元。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庄丽华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区**路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庄丽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拘留证、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明细、福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施某某等8人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林某甲、肖某某等7人陈述。

4.被告人庄丽华供述与辩解。

5.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阮彩铃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庄丽华现羁押在宁德市看守所;

2.本案案件材料伍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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