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庄伟伟故意杀人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庄伟伟,别名庄伟,男,197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号)。被告人庄伟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9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16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伟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庄伟伟和被害人陈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人庄伟伟遂预谋杀死陈某某后自杀。2019年9月1日4时许,在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卧室内,被告人庄伟伟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际,持水果刀对陈某某胸部、背部、上肢等处进行捅刺,致陈某某多处受伤。后其将陈某某抱至客厅,等待陈某某死亡。期间被告人庄伟伟萌生悔意,遂主动电话报警并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救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被他人刀刺伤致全身十余处皮肤裂伤,伤后有失血性休克的症状和体征,失血性休克已达中等程度,其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刀刺伤致左肱动、静脉离断,其左肱动、静脉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刀刺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裂伤,目前体表遗留愈合瘢痕累计长度15.0cm以上,其体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作案工具照片、就诊记录等物证、书证;

2. 证人桑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庄伟伟的供述与辩解;

5. 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关于被害人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 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伟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伟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伟伟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庄伟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伟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惠

2019年12月16

附:

    1.被告人庄伟伟现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