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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先峰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庄先峰,男,196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4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小区****号,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小区****号,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112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125日经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青山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先峰涉嫌诈骗罪,于2020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8月的一天,孙某某通过朋友张某甲委托庄先峰为其朋友的孩子办理上学事宜,分四次交给庄先锋共计7万元人民币。庄先峰收取被害人钱款承诺办理该事后,其未按照约定办理上学相关事宜,将7万元人民币挪作他用,之后被害人联系不上庄先峰。被害人报案后庄先峰被取保候审,之后庄先峰逃跑,青山公安分局于2014624日对其上网追逃,202018日庄先峰的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了8万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20195月的一天,被害人杜某某通过亲属刘某某委托庄先峰办理孩子上学事宜,先后以现金、微信转账的形式共给庄先峰39900元人民币及两条中华香烟。庄先峰在自身无能力办理该事宜的情况下,收取被害人现金承诺办理该事,后庄先峰未给孩子成功办理上学事宜亦未及时退款。被害人于2019911日报案,庄先峰妻子赵素梅按庄先峰要求将39900元及两条中华香烟折现770元退还给被害人,之后2019925日青山公安分局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到案经过, 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及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受、立案经过说明,刑事谅解书、收条及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存款信息照片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

2、证人证言:张某甲、杨某某、李某甲、孙某某、田某某、庄某某、李某乙、吕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苗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孙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庄先峰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田某某、杜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先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先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人民币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先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庄先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先峰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璐璐

       202039日 

附:

1.被告人庄先峰现羁押于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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