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庄勇辉(曾用名庄飞一,绰号大傻),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2009年4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5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勇辉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庄勇辉在本市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合计人民币约889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并赚取返点。其中,接受王某甲投注580余万元,接受梁某某投注100万余元,接受王某乙投注48万余元,接受赵某甲投注36万余元,接受干某甲投注27万余元,接受姚某某投注22万余元,接受张某甲投注20万余元,接受陆某某投注15万余元,接受包某某投注12万余元,接受林某甲投注10万余元,接受陈某甲投注6万余元,接受木某某投注6万余元,接受柯某甲投注5万余元,接受王某丙投注2万余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庄勇辉在本市**街道**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存款凭条、银行取款凭条、情况说明、询问通知书、拘留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
2.证人卓某某、林某乙、孙某甲、曾某甲、王某甲、黄某甲、金某某、张某乙、黄某乙、王某丁、梁某甲、王某乙、赵某甲、干某甲、姚某某、张某甲、陆某某、包某某、林某甲、陈某甲、木某某、柯某甲、王某丙、陈某乙、庄某某、朱某某、潘某甲、孙某乙、贾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吴某某、曾某乙、赵某乙、潘某乙、曾某丙、干某乙、詹某甲、陈某丙、谢某某、周某某、林某丙、林某丁、陈某丁、梁某乙、张某丙、柯某乙、詹某乙、柯某丙、孙某丙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
3.被告人庄勇辉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勇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勇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勇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芬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庄勇辉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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