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燎原街道村市场新村83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3日。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4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庄某甲无证驾驶粤V05****号牌小型轿车,途经S236线普宁市燎原街道村天桥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某伟驾驶的二轮超标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伟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庄某甲弃车逃逸。经普宁公安局交大队现场勘验调查认定:庄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伟某某责任。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黄某某伟所伤已构成重伤二级。经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鉴定:“07.14”交通事故中,粤V05****号小型轿车与涉事的无号牌超标二轮电动车接触碰撞的对应关系成立。2019年8月29日22,被告人庄某甲在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新园八巷185号405号出租屋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车辆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被害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詹某某、庄某乙、庄某丙辉的证言和辨认笔录;3.被害人黄某某伟的陈述;4.被告人庄某甲供述;5.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吴某某
二〇二〇年二月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及补充材料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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