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庄展辉,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13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展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9日退回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4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左右,被告人庄展辉以其号码为137*******的手机作为联系工具,在海丰县可塘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某1次,重0.2克。2019年8月至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庄展辉以其号码为134*******、137*******的手机作为联系工具,在海丰县可塘镇罗东村、竹苞村等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王某某9次,共重3.16克,得款人民币2108元;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甲7次,共重2.5克,得款人民币15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乙2次,共重0.6克,得款人民币36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2次,共重约0.33克,得款人民币2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蔡某某2次,共重1克,得款人民币6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丙2次,共重0.5克,得款人民币300元。2019年10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庄展辉在海丰县**镇**村委会**村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庄展辉位于海丰县**镇**村委会**村的住宅查获疑似毒品1小包。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缴获的上述疑似毒品1小包,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经称重,上述疑似毒品1小包,净重1.6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检查、搜查、称重、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展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多人,共重9.9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继江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庄展辉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本院讯问笔录一份、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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