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庄峰,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0********,汉族, 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19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庄峰因为参与网络赌博输钱,为了筹集赌资翻本,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稀缺,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上编造有口罩出售的信息,诱骗网友通过微信、支付宝付款或银行转账方式订货,骗得五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6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3日,被害人陈某甲通过被告人庄峰在微信群发布的出售口罩信息添加为好友,约定购买10000个口罩,单价人民币3元。被害人陈某甲按被告人庄峰要求,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庄峰收款后占为已有。
2、2020年2月16日,被害人叶某某通过陈某甲推荐的信息添加被告人庄峰为好友,约定购买5000个口罩。被害人叶某某按被告人庄峰要求,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庄峰收款后占为已有。
3、2020年2月14日、16日,被告人庄峰谎称有口罩出售,诱骗微信好友被害人白某某购买,每盒单价95元,数量110盒。被害人白某某按被告人庄峰要求,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450元,被告人庄峰收到款后占为已有。
4、2020年2月24日、25日,被害人谢某某通过被告人庄峰在微信群发布的出售口罩信息,联系购买17000个口罩。被害人谢某某按被告人庄峰要求,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庄峰收款后占为已有。
5、2020年2月25日、26日,被害人陈某乙通过被告人庄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出售口罩信息,联系购买2700个口罩。被害人陈某乙按被告人庄峰要求,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550元。被告人庄峰收款后占为已有。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庄峰添加被害人陈某丙为微信好友,谎称要购买洋酒送礼,让被害人陈某丙送两瓶马爹利蓝带700ml洋酒到福清市**街道**小区门口,被告人庄峰假装边打电话边从三号楼楼道出来,告知稍后微信付款,取得被害人信任而交付洋酒。之后,被告人庄峰以微信、银行转账均被限额为由不付款,并将被害人陈某丙的微信拉黑。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洋酒价值人民币2380元。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庄峰在福清市音西街道凯宾酒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庄峰的亲属退出全部赃款还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抓获经过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曾某某、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陈某甲、叶某某、谢某某、陈某乙、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述:被告人庄峰的供述;
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
6.辩认笔录等:现场记录、提取笔录、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883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峰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庄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堂春
2020年4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庄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卷宗2册共计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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