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建阳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开始,同案人林某甲、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策划经营“北京赛车(PK10)”时时彩赌博网站,发展下线代理参与押注赌博,按一定比例从中抽水牟利,并各占50%股份。后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同案人林某甲介绍,加入该赌博网站并占有5%股份。其中,同案人陈某某在该赌博网站负责发展下线代理,并由同案人林某甲为下线代理开通账户,同案人张某某负责财务结算。同案人林某甲、张某某以经商为由分别向吴某某、林某乙、杨某某等人借用银行卡,并提供给下线代理用于收取押注的赌资。
2017年5月份,被告人庄建阳受同案人林某甲纠集,成为“北京赛车(PK10)”时时彩赌博网站代理,发展段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等参赌人员参与赌博,从赌博人员的押注结算款中抽取2.9%的费用,并使用庄建阳、彭某某、段某某的银行账户与同案人林某甲、陈某某、张某某使用的吴某某、林某乙等银行账户进行赌资结算。经查,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庄建阳在扣除其2.9%抽水后向同案人汇款共计5494090元(人民币,下同),同案人向被告人庄建阳汇款共计4567940元;被告人庄建阳非法获利约164087元;赌博人员用作赌注、通过赌博赢取的资金共计10226117元。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庄建阳在仙游县**镇**建材城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明细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同案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建阳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银行账户明细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建阳担任互联网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晓冬
附:
1.被告人庄建阳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9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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