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庄志东,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莆田**电池有限公司仓管员,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地和住址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志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2020年1月21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庄志东利用其作为莆田**电池有限公司仓管员管理仓库产品的便利,多次将该公司生产的电池私自卖给林某某、张某某、罗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等人,并将收取的货款人民币792577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庄志东在莆田市城厢区**镇莆田**电池有限公司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庄志东的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志东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志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7925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币共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庄志东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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