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庄文剑,曾用名庄小剑,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庄某某因盗窃于2007年5月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11月25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2月17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幸福,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幸福因盗窃于2007年5月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4月8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幸福因涉嫌盗窃罪,于经2020年7月1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张幸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庄某某、张幸福驾驶三轮摩托车先后两次以推开伸拉门的方式至邳州市碾庄镇彭庄工业园区广坤铝业隔壁的废弃厂房院子内,盗窃被害人高某某的塔式起重机顶升用液压机一台、春兰牌空调内外机一套、铁质螺丝螺母535斤、废弃铜丝电缆100斤;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的万能式断路器一台、Y90L-4型电动机一台、力镖牌电动机一台、三项异步电动机一台、弹簧钢质弹簧12个、铁质粉碎锤8个、铁质粉碎条4根、废旧铝线100斤;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的单项弧焊电压器一台、配电室铜片110斤。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2577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庄某某、张幸福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1. 证人任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高某某、周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庄某某、张幸福的供述与辩解;
1. 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张幸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英歌
检察官助理:陈 晶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庄某某、张幸福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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