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8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崇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庄某某电话接受张某甲(已判刑)的地下六合彩赌博投注,共计接受投注赌资60余万元。经查证,上述赌资均为张某甲家附近村民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投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流水、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吴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六合彩赌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勇
2019年9月26日
附:
1. 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8124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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