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书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庄某甲书在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普宁市燎原街道果某某村娘宫溪畔附近开办一无名印花厂,于2017年2月上旬开始,先后雇用同案人吕某某、刘某某并、许某某伟、蔡某某、安龙发、张某甲、杨某某坪、冉某某、张某乙、殷某某、高某某平(均已判决)到该印花厂帮工,利用8张手工印花床进行印花生产。该印花厂违反国家规定,没有配置水污染物防治设施,印花过程产生的污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在厂房南侧排水口排入沉淀池,后通过沉淀池设置的水泥暗管排放至村某某排污沟,严重污染环境。2017年2月15日下午,上述印花厂被查获,现场抓获上述同案人,查获印花床、印花原料等物品。经普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印花厂排放的污水进行抽样检验:排放的污水含有六价铬、苯胺类等物质。普宁市环保局证明六价铬、苯胺类均属有毒、有害污染物质。
另查明,被告人庄某甲书于2018年11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照片及辨认,接货单据,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证明材料,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某某、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等;2. 证人庄某甲千、庄某丙、庄某丁、庄某戊涛的证言;3.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4.鉴定意见:监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书未取相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开办无证照印花厂进行印花生产,并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庄某甲书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赖XX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块,补充材料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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