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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委会,现住三亚市吉阳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8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三亚市**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社区**区**委**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6时许,被告人庄某某、付某某和被害人陈某甲在三亚市吉阳区**家园**路**店内喝酒其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庄某某和付某某商量想殴打陈某甲。过一会,陈某甲拿一把切羊腿用的刀走过来,付某某和陈某甲相互打起来,庄某某见状扑倒陈某甲,刀掉在地上。随后,庄某某、付某某拳打脚踢陈某甲,其间庄某某持凳子打砸陈某甲,致使陈某甲左腿等部位受伤。经鉴定,陈某甲左股骨干中段骨折,折端错位,周围有多处分离小骨碎片,属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付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凳子二张;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陈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12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书证一份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凳子二张暂扣于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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