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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3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2019年4月3日批准,于同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3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2019年4月3日批准,于同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某已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举报人赖某某从其朋友“珍姐”(具体姓名不详)处得知一微信号为zhuang****的男子(被告人庄某某)在坪山一带贩卖毒品,2019年2月27日晚,举报人赖某某与“珍姐”在举报人位于坪山燕子岭生活区的住处与庄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庄某某称有货,但其上家“四哥”(被告人吴某某)不在,第二天才能拿到。举报人赖某某便到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燕子岭派出所举报庄某某,民警让举报人赖某某继续与庄某某联系购买毒品。此后,庄某某与吴某某联系,吴某某同意并于2019年2月28日凌晨,开车将毒品冰毒放在沈海高速坑梓收费站附近的草丛中,庄某某在给吴某某转账 75元车费后,到该处找到吴某某送来的毒品冰毒。

2019年2月28日早上,庄某某与举报人赖某某取得联系。随后,双方在惠州市惠阳区**旅馆进行毒品交易,赖某某将毒资1200元(包含1000元购买毒品的费用,200元车费)通过微信转账给庄某某,随即民警将庄某某抓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冰毒两小包(经称重,重量分别为1.10克和0.70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 民警在吴某某位于深圳市龙华区的住处将其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包(经称重,重量为0.60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其驾驶的小汽车(起亚牌,车牌号为粤B9****) 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四包(经称重,重量分别为18.70克, 29.20克,7.20克,1.8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在2019年曾向骆某某(“马哥”)贩卖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四部、冰毒七包;2.书证:被告人三面照、人员指纹卡、户籍信息、被告人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被告人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骆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搜查笔录、称重取样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七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硕扬

2019年9月20

附:

1.被告人庄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七张。

4.随案移送手机四部。(暂存于燕子岭派出所)

5.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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