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庄某某、王某某等3人盗窃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庄某某,又名庄某某炮,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党员,现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组,现住兰考县城关镇**一期**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现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庄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赵文学(外逃)四人商议收购运输棉花车辆司机偷卖的棉花,后四人共同出资租赁兰考县谷营镇鸿运钢结构厂,购买叉车、打包机、充气泵等工具,由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负责联系运送棉花的货车车主,让运输棉花的车主到四人租赁的场地偷卖棉花,运输车辆到租赁地点后,被告人庄某某让工人王方云(另案处理)等人进行分工,以每件40元的工价将打包好的棉花硬件用专门工具拆开,从部分硬件中盗取少量棉花后再重新封包装车运走。庄某某等人将司机盗卖的棉花低价收购并转卖,从中牟利。

2019年8月7日晚,运输棉花货车司机杨运涛、权世曾、王世作将车开进四人租赁的场地,庄某某组织工人将杨运涛的车辆棉花偷卸掉1200余斤并将车装好,工人抽取权世曾车上棉花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清点现场查获盗取棉花2800公斤,折合人民币363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棉花及作案工具;2.书证: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兰考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及账本、手机微信记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现场照片 ;曹县誉恒棉仓合同书、成武民生仓储合同书、运输合同、出库单等。2.证人苗金超、王瑞杰、李克峰、张景花、赵学建、赵培磊、肖秋生证言;同案犯杨运涛、权世曾、王世作、王方云、代树桥、代防枝、赵文涛、王绍、徐朝阳、贺二林、王星国、王利现证言。3.被害人聂光荣、刘刚、石拓的陈述;4.被告人庄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光盘2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事先与盗取棉花的司机预谋,并低价收购运输司机盗窃的棉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讯问光盘2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