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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13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区**村**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20年1月,被告人庄某某先后租用本市增城区**镇**村**路**号(以下简称“**仓库”)、**村**路**号(以下简称“**仓库”)作为仓库,租用粤A·7****号白色丰田RAV4型小汽车和粤S·5****号白色力帆牌小汽车作为运输工具,并于2020年4月开始雇请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开车运输和搬运,二人共同负责转运假烟至上述仓库存放或按照“头佬”指示从仓库运送假烟至特定收取人。

2020年6月18日,宋某某(另案处理)受“阿军”指使,驾驶闽D·P****号白色奥德赛小轿车,从福建省漳州市运输假烟到本区萝岗街**加油站附近与被告人庄某某交接,后被告人庄某某因故将交易地点改至本市增城区**镇**村**路段附近。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庄某某驾驶粤S·5****号小汽车、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A·7****号小汽车到上址,在与宋某某交接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现场缴获香烟共计156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900元)及作案工具对讲机、专用手机等一批,后又在**仓库缴获10种香烟共108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395元)、在**仓库缴获9种香烟共1106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7385元)、在本市增城区**镇**街**号缴获10种香烟共1498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3420元)。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核查,公安机关查扣的上述香烟均为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烟样品、对讲机、手机等物证;2.“**仓库”、“石滩仓库”的《房屋租赁合同》、广州市烟草局出具的未许可证明等书证;3.搜查材料及扣押物品清单;4.证人单某某、陶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柏某某、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庄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7.检验送样单、检验委托单、《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回复函》等鉴定材料;8.现场勘验材料;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0.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10.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庄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韬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陆丰市**区**村**号。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2份。

5.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现场勘验等同步录音录像光碟23张,随案移送。

7.电子数据:被告人庄某某、黄某某手机电子勘验数据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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