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0********,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驾驶闽C2****号小型轿车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本区城华路西福高速出口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追尾前方同向被害人田某某驾驶的丰泽W****号电动自行车,造成被害人田某某与该电动自行车上的乘客被害人邱某某、高某某三人受伤,其中被害人高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庄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符合颅脑严重损伤死亡,被害人田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被害人邱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庄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与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高某某家属人民币568594元,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96544元,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9217元,并取得被害人高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损害赔偿凭证、转账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车辆痕迹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庄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傅迪珊
检察官助理 郑贤艺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庄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260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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