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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庄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庄**村**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6时18分许,被告人庄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向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湖淋埠村村内道路路口处时,遇被害人陈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内乘被害人纪某某)沿湖淋埠村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陈某某、纪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纪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纪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陈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后被告人庄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考虑其赔偿、谅解情况,选择性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付涛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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