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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及公司印章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532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3********,汉族,专科学历,中共党员,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村**路**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轩**房,工作单位**公司。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印章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庄某某在本市华强北找人伪造了“深圳市福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公章、“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三枚印章,并将这些印章盖在其伪造的“福田红树林生态公园一园林绿化工程分项工程量现场计量确认单”以及“主材市场调查价格确认表”上,递交到福田区审计局审计。福田区审计局工作人员在审查资料的过程中发现上述材料造假,上述材料涉及金额35万余元人民币。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庄某某来到福田区审计局A2801房内将上述伪造的资料偷偷取走并销毁,同时丢弃上述伪造的三枚印章。

2019年2月2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罗湖区**路**号阳**轩**房将被告人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关于“福田红树林生态公园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送审材料涉嫌造假的情况说明》、《关于福田红树林生态公园项目园林绿化工程结算过程中冒充签字和私刻公章的函》、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李某某、熊某某、蔡某某、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及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燕

(院印)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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