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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危险驾驶、妨害作证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Z477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7********,汉族,专科毕业,原灵璧县**局交通管理大队辅警,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路街居委会411。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9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庄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牌照小型轿车将李某某等人送回家后,驾车到灵璧县灵城镇“煤建”桥头找其朋友唐某某。到“煤建”桥头停车后,被告人庄某某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并持棍棒对杨某某进行殴打。杨某某报警,灵璧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庄某某带至灵璧县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庄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2.54mg/100ml。2018年9月23日,灵璧县公安局对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庄某某知道后,指使李某某(另案处理)替自己的酒驾行为顶罪,李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到灵璧县公安局谎称案发当晚是其驾车,企图使庄某某逃脱法律制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查获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罪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攀登

                                    检察官助理张露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灵璧县**镇**街居委会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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