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乡**村,农民。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被镇赉县人民法院判单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庄某某于2020年6月1日21时50分许,酒后驾驶吉GG****号小型轿车,在**镇至**镇公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检察官助理:李娜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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