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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家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08日21时57分,被告人庄某某醉酒后驾驶车号为京Q****6黑色福特探险者牌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铁道桥南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0mg/100ml。 

被告人庄某某于2021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查获,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涉案车辆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查获、吹气、抽血检测等录像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中坚

检察官助理 陈慧权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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