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中区**村**号。被告人庄某某曾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于2020年2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庄某某于2020 年3月20日19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2****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长蠡路由北向南行驶,经邵昂路行驶至邵辉路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1mg/100ml。
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驾驶证等书证;
2. 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抓获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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