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1009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81********,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系临泉**局职工,住临泉县**社区**街**号**户。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庄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一车牌号码为皖******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四化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光明路与四化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社区**街**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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