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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19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4日22时08分,被告人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SC****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路辅道劳边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13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南省光山县**镇**村**湾,联系电话:1352605****。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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