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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现住惠东县平山**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庄某在惠东县平山街道金光景逸小区喝酒后,7月2日凌晨3时许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H0****小轿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金光景逸小区往惠东县大岭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华侨城大洲桥转弯处,因操作不当撞向路边的果树,事故发生后交警到达现场处置。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庄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2.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尧

2020年01月07日 

附:

    1.被告人庄某联系方式1501600****。

2.刑事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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