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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821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70********族,小学文化,深圳市**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上砂镇径上村委**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桐景花园****单元**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酒后驾驶粤**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桐景花园出发,沿滨河大道(快速路)、福强路等路段行驶到福田保税区红树绿洲。2020年4月9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庄某某驾驶车辆从福田保税区红树绿洲出发,行驶至香蜜湖路福强路路口时,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是9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庄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庄某某的身份材料,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信息和驾驶证信息,行车轨迹查询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庄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现场录像,行车轨迹查询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岑庆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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