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村**号,住海南省琼海市**路**街**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庄某某与其朋友在三亚市吉阳区田独镇的一家烧烤园饮酒吃饭,期间庄某某约饮用一杯白酒和一瓶啤酒。22时10分许,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G****的“丰田”牌小型轿车离开,途经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吉阳派出所路段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检测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庄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玲
书 记 员:郑慧锦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琼海市**路**街**栋**房,联系电话:1390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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