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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庄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小石坝公路1公里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提取被告人庄某某的静脉血样送检,起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9.18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的含量为109.18mg/100ml;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庄某某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振东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8718****。

2.证据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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