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7时30分许,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渝******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镇雄县**镇**路段时,撞坏唐某某家水泥花坛,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处警发现庄某某酒驾,经抽取其血样送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6.74mg/100ml。事后,庄某某已赔偿唐某某相关损失,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因其认罪认罚(坦白),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