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村**弄**号**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古田县城东街道六一四路中医院门口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收集、出具的被告人庄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4.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古田县公安局提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庄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雪斌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