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124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居委会。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柳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已报废的二轮摩托车,沿东台市22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三仓镇镇区红绿灯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庄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8mg/100ml。
被告人庄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庄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春梅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镇**居委会二组23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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