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市**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9时47分许,被告人庄某某在准驾不符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浙G5J****号小型轿车沿杭金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杭金线156公里400米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庄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mg/100m 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驾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驾驶汽车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静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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