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时48分许,被告人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警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岗区**街道**大道**工业园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摔倒,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庄某某在事故中受伤,执勤民警无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66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庄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疏忽大意,未察明道路情况确保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2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附:
1.被告人庄某某联系电话为137********,担保人袁某某联系电话为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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