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鞍西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1时32分左右,被告人庄某某驾驶辽C****A号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铁西区某某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铁西某某街路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铁西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查获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庄某某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被告人庄某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抽血采集并送检。

经鞍山市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庄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以军

检察官助理:裴正园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