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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受贿、国有事业人员失职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077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31987********,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前期科原科长,住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山水桃源3幢801室。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宁波市奉化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20日因涉嫌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奉化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宁波市奉化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一次。被告人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宁南指挥部”,2018年12月29日更名为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管理委员会)系奉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宁南贸易物流区块的综合开发建设及管理职责。项目前期科系宁南指挥部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宁南贸易物流区开发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宁南区块征收后资产管理、前期项目的监管等工作。2013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庄某某先后担任项目前期科工作人员、负责人、科长。

一、受贿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庄某某在担任宁南指挥部项目前期科工作人员、负责人、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2次索取或收受胡某某等6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0.663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7年,宁波市**设计有限公司承建宁南贸易物流区一号综合安置用房设计工程,被告人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以借为名收受工程实际承包人胡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16.5万元,为胡某某在设计审批、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关照。

2、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索取或收受邬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3万元,为邬某某违规获得**地块填方补偿款、顺利承接表土剥离及堆放工程以及填方工程、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关照。

3、2014年至2015年,宁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建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一号综合安置用房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项目。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项目承包方贿赂人民币2.1633万元,为该公司在承接工程、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关照。

4、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和宁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15万元,为曹某某获得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二号、三号综合安置房绿色建筑咨询、节能评估技术服务等项目、支付工程款以及能继续承接宁南贸易物流区块的工程等方面提供关照。

5、2017年8月14日,经宁南指挥部指派,被告人庄某某兼任宁波第一医院异地建设工程征迁指挥部成员。2017年年底,被告人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滕某某的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为滕某某等人以奉化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义顺利获得土地征用及花木迁移补偿款、花木评估等方面提供关照。

6、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上海**建筑物位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宁南贸易物流区的奉化下王渡王宅平移工程。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该公司副总经理章某某贿赂人民币6万元,并为该公司在获得下王渡王宅平移工程、工程施工以及能继续承接宁南贸易物流区块的工程等方面提供关照。

案发后,被告人庄某某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80.66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流水、工程建设合同、奉化发改局文件、任免文件等;

2、证人胡某某、邬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

2018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庄某某在担任宁南指挥部项目前期科科长期间,在负责已被国家征收的宁波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钢结构厂房拆除工程过程中,收受周某某(已判决)所送的香烟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对**公司拆除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未对已发现的周某某等人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致使周某某等人采挖**工地地面以下塘渣计22608立方并回填黑泥,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庄某某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完成验收,并返还押金。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庄某某主动至宁波市奉化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残值评估委托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周某某、蒋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测绘成果资料技术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涛

检察官助理 葛皓皓

                              2020年12月2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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